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和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收容和领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导盲犬、扶助犬、搜救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遵循原则】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及时清理犬粪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等工作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查处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免疫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基层组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组织社会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的免疫和登记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第七条【分区管理】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
泰安主城区104国道以东,青兰高速以北,博阳路以西(包含省庄镇驻地区域),环山路以南;副城区104国道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青兰高速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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