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3宜昌保障房政策是什么?( 三 )


(三)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 。
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 。可依现行审批权限通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
(四)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计划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
(五)对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项目建设主体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及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计划组织实施、运营期内不改变用途等;
(二)建设主体有效证照,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的建设方案;
(四)满足申请认定条件的其他必备证明材料等 。
第十七条 建设主体依据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出具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项目外立面设计、总平面布置和其他必要的规划设计控制条件 。其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改建项目,可用原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
建设主体应落实项目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项目认定书、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和消防设计,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消防审查 。可用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替代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 。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实施计划管理 。
通过计划性审查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建部门纳入建设计划;其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立项批复后,经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住建部门申报纳入建设计划 。
第十九条 市住建部门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部门 。列入清单的项目可享受国家、省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
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运营期满1年的,由财政按1万元/套(间)的标准向建设主体另行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落实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向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联合验收 。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通知参与项目联合审查的部门参加联合验收 。其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出租、运营纳入租赁市场统一监管 。
各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辖区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 。城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建部门统筹调剂使用 。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退出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租金定价应充分考虑租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源市场租赁价格的90%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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