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常州市户籍政策

2020年6月9日最新政策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 , 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9号)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非户籍人口落户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
第四条在市辖区租赁房屋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
第五条在溧阳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或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溧阳市落户 。
第六条符合在常就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先落户后就业 。
第七条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职业院校在读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
第八条原本市户籍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学、肄业以及在校生可以申请回本市落户 。
第九条取得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 , 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
第十条国家和省对非户籍人口落户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关于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 , 与本办法不符的 , 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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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常州市户籍政策】2021年6月15日最新政策(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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