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大丰区大病救助政策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就医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
第三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综合协调、日常管理以及救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和使用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一站式”结算平台联网运行提供保障,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
第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
第五条 凡具有大丰市常住户籍,在本市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孤儿;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农村建国前老党员;
(四)六级以下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因患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含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大丰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大丰区大病救助政策】(六)已由其他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内容:
(一)前六类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救助对象在当年度或跨年度发生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负费用(含目录以外的费用)给予适当的救助;
(二)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前六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
(三)第七类对象救助范围 。以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为基数,给予按比例适当救助 。
第八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零起付线无封顶线”救助 。前六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付线”救助,且上不封顶;
(二)定标全额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 。此两类对象超出定标的自负部分费用给予70%救助 。
(三)第三至六类对象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给予70%的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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