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 。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
三、办理流程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四、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
五、工作要求
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是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重要基础,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 。各地要认真部署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软硬件准备,切实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 。要落实工作责任,积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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