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沙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二 )


(三)分值10-15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计10分、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特困职工计15分;
(四)分值10分:现(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沙河楷模·道德模范或先进人物,三级残疾人,四级残疾人,失独家庭,因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由公安局认定或经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参加抗洪救灾或支援国内外抗击疫情人员;
(四)分值5分: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五)每增加一个轮候期(6个月)加4分 。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同时符合不同档次加分标准的,分值累积计算 。
第十二条 按照上述评分标准,当申请家庭积分相同时,其轮候排序依次按照申请轮候时间、住房保障资格确认时间、申请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先后确定 。
第十三条 轮候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配租意向小区房源的,其轮候分值核减16分,重新轮候排序(其分值为负数时按退出保障资格处理) 。
第十四条 轮候评分排序认定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 。
第十五条 轮候对象的轮候顺序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通过市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因个人原因,需暂停或退出轮候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可保留并暂停变更其积分分值 。
第十七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的家庭成员、婚姻、工作等影响轮候排序的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范围 。
第十八条 轮候期间,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因未按时年审等原因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退出轮候范围的家庭,如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应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顺序重新认定 。前期轮候次数不再计入轮候积分,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按重新发放的住房保障资格证时间认定 。
第十九条 轮候期间,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
第三章 配租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分配房源数量、轮候顺序等,按下列方式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 。即不定期组织轮候对象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二)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在轮候配租前,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可配租房源的数量、面积、户型、位置、选房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具备选房资格的家庭参加选房 。
第二十二条 具备选房资格的轮候对象未按时到现场选房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 。配租房源由下一轮候顺序家庭递补选房,直至全部房源选完 。虽选定房源,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其所选房屋纳入下次轮候配租房源范围 。
第二十三条 选房结果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沙河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与配租家庭签订《沙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沙河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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