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二 )


2.门诊待遇调整 。各统筹区2022年3月起逐步规范和调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待遇水平低于全省统一待遇标准的应于2023年底前调整到位;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病种起付待遇高于全省统一待遇标准的,可维持现有待遇不变 。条件成熟后门诊共济保障将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
医保年度和自然年度不一致且个人账户实行预划拨的统筹区,可自行制定过渡方案,应确保2023年底实现改革目标 。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三、配套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 。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符合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 。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规范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
(三)完善付费机制 。建立并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药品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
(二)积极稳妥推进 。各统筹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于2022年2月底前出台当地实施办法,按要求组织实施 。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统筹区要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 。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