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住宅增设电梯申请程序是什么样的 泉州住宅增设电梯申请程序是什么

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方案初审 。由建设方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县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 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进行初审 , 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 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附件1) , 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
(二)公示见证 。建设方(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 , 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1. 建设方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 。2.建设方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 规划用地、建筑结构、包含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专篇(附件2)的建筑设计说明;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 , 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 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 。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 , 建设方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 。3.公示期间 , 见证单位接到异议意见 , 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 并及时转告建设方 。建设方应主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 。若双方自行协商后仍存在异议的 , 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 。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建设方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 。经自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或民事法律途径裁决通过后 , 方可进入下一申报程序 。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 ,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建设方将以下资料: 1. 联合踏勘意见表;2.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公示材料等见证书面证明;3.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或司法裁决结果(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4.公示见证环节出示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图纸;5.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6.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7.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规划审查委托书等 , 报送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 。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 , 且在公示见证环节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 , 资源规划部门应按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 并抄告本级住建、城管、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 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另有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项目除外 。
(四)委托可靠性鉴定 。建设方取得项目《联合踏勘意见表》后 ,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可靠性鉴定报告 。市住建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 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选择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告 , 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既有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鉴定要求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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