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课后服务工作规范 山东省课后服务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和监管措施,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 。
二、服务时间
第三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 。
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
三、服务内容
第四条 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 。
1.自主作业 。组织学生自主做作业,引导小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引导初中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
2.课业辅导 。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
3.自主阅读 。充分利用学校图书室、阅览室等资源,供学生开展自主阅读活动 。
4.文体活动 。组织开展艺术类、体育类校本课程,学生结合兴趣爱好,采取自主选课的方式参加 。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素养提升,充分利用本地文化、人才资源优势,设计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情景式活动课程 。
【山东课后服务工作规范 山东省课后服务实施方案】5.社团活动 。在学校的指导下,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自主开展实践探究、素质拓展活动 。
6.研学实践 。就近利用青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 。
7.其它活动 。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及素质提升的其它活动 。
第五条 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
四、资源支撑
第六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课后服务 。
第七条 学校要将课后服务活动(课程)研究开发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校本特色课程开发紧密结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形式 。
第八条 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做好相关培训,提升课后服务能力 。
第九条 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 。
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
第十条 应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科协、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村(居)社区委员会等,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公益性课后服务活动 。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但不得强迫学生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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