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本次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 。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不低于10天的育儿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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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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