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证最新管理办法( 四 )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
(7)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
(8)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二、办理流程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的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一定的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
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以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一定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申请人会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书面通知即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
4、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再一次进行评审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证最新管理办法】5、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审查、评审意见等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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