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稽核处罚 城镇医疗保险监管稽核规定

【医疗保险稽核处罚 城镇医疗保险监管稽核规定】一、医保费征缴稽核
制定稽核工作计划→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告知被稽核单位 , 发通知书→ 检查组调阅或实地查阅相关资料→稽核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限内予以改正→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
二、医疗监管
1.“两定点”监管:修订完善“两定点”协议→签订协议→检查协议执行情况→提出整改通知→检查整改情况 。
2.“两定点”考核:平时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年度考核(参与人社行政部门考核组)→形成考核结论→通报考核情况 。
3.异地医疗费用监管:现场或非现场核实大额医疗费用→对查实的欺诈伪造医疗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人社行政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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