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
(一)申请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薄复印件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6、各县区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
二、办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一)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按规定备案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 。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
(三)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的方式:
一是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
二是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
三是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
四是其他调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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