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定签约
选定统筹安置房后,房票使用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相应保证金待购房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 。
(四)房源价格
统筹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以公布为准 。
(五)购房补贴
按期签约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房票使用人购买统筹安置房可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上限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 。
购买统筹安置房时,票面金额先行抵用购房款,不足时再凭购房补贴抵用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届满购房补贴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
十、其他规定
(一)参照执行
以集体土地为主的区块因征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以国有土地为主的区块因征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参照本细则执行的,涉及的权益金额、定向定价商品房可购面积与优惠价格、统筹安置房购房补贴等按如下规定执行:
1.权益金额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规定的标准按照本细则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 。
2.原房屋属住宅的,房票使用人可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原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1.25倍或建筑面积就高确定(按规定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签约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物面积均不计入) 。房屋所有权人按期签约腾空的,《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奖励购买面积按1.25倍计入可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按期签约腾空并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房票使用人认购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实测面积超出可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第七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价格60%的优惠价(上限为每平方米6000元、下限为每平方米4200元)给予购买;超出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前述规定价格80%的优惠价(下限为每平方米4200元)给予购买 。
3.原房屋属住宅的,购买统筹安置房的购房补贴上限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征地范围内划拨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建筑面积10平方米确定 。
(二)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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