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十四五”期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 。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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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1.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国及各省份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 。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
2.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 。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
【2021年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当前中国生猪产能已经完全恢复,猪肉市场供应已经出现过剩苗头,但生猪生产仍在惯性增长,8月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接近正常保有量的110%,已处于《方案》划定的黄色调控区域的上限 。广大养殖场(户)应合理安排生产节奏,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适当压减生猪产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至合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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