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重磅文件,医保谈判药物可“双通道”购买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 。该政策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由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出台,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将产生深远影响,惠及每一个参保群众 。
.hzh {display: none; }今日(5月10日),国家医保局举行发布会,就《指导意见》产生背景、意义进行详细解读 。
《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
《指导意见》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要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 。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
以下附全文: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为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现就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
一、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 。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 。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
二、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
【医保局重磅文件,医保谈判药物可“双通道”购买】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 。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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