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支持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详情

浙江省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详情如下: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明确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支持离休干部等特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各地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合理配置,确保相关待遇不下降 。
完善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外配处方,待遇结算按参保地政策执行;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外配处方,可回参保地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支持省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
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水平;符合转外就医规定并备案的,执行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及标准 。
规范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待遇政策
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医保待遇政策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 。原则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不下降;异地转诊人员(含视同转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实行个人先行自付的,个人先行支付的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基金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实行个人先行自付的,个人支付比例不超过20个百分点) 。
支持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经患者承诺并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 。就医地经办机构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
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规范异地就医人员类别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取消省内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参保人员无需备案即可按规定在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为参保人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可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实行“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有效期满后,同种疾病确需在同一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复查的,可简化备案手续 。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在有效期后出院的,超期时间视为有效备案期内 。
统一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及补办机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原则上在备案生效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疫情等特殊情况,凭有关资料可申请变更;临时外出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凭有关资料可申请变更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可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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