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二 )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 , 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 , 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 , 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 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 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 , 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 。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 。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 ,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 , 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 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经费 , 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支 。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 ,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 , 不在本村居住 ,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 ,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 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 , 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 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 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 , 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 。 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 , 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 , 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
第十六条 村民外出 ,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 , 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 , 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 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选举投票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 , 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
第十八条 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 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并公布处理结果 。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 。 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 , 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 委员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
第二十一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 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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