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2021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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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 , 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 , 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结合四川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 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 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 ,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 应当有妇女成员 ,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 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 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 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 , 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 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 , 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 , 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 , 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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