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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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58年4月19日交通部、水产部发布 自195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 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 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 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 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 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 。 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 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 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 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 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 以防碰撞 。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 仍应继续使用 。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 在白昼捕鱼的时候, 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 悬挂竹篮一只, 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 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 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 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 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 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 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 向渔具延伸方向, 显示另一白光 。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 不论白昼或者夜间, 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在航行的时候, 应当每隔约1分钟, 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5秒钟;
(2)在锚泊的时候, 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 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 以引起来船注意, 直到驶过为止;
(3)在捕鱼的时候, 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 如有碰撞的危险,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1)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2)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3)两船都是顺风, 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4)两船都是顺风, 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 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5)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 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1)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2)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3)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4)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5)被追越的机动船 。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 如有碰撞危险, 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 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 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1)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2)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3)将衣服张开, 挂上桅顶 。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 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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