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二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四)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
(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
(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
(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十三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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