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三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五)在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
(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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