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八 )


第七十七条航空器在到达的时候载有霍乱病例 , 为染有霍乱 。
航空器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 , 但在到达以前该病员已经离去 , 为染有霍乱嫌疑 。
第七十八条对染有霍乱的船舶、航空器 , 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 , 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 , 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 , 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 , 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 , 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 , 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有污染嫌疑的物品、食品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 , 污染嫌疑部位 , 实施消毒;
(五)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 , 应当实施消毒后排放 , 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
(六)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 , 未经消毒 , 不准排放和移下;
(七)卸货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 , 并且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 , 必要时 , 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 , 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
第七十九条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 , 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 在此期间 , 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 , 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 , 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 , 从离开疫区时算起 , 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
第八十条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 , 如果来自霍乱疫区 , 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 , 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 , 从离开疫区时算起 , 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
第八十一条对到达时载有霍乱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按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疑人从到达时算起 , 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
第八十二条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或者染有霍乱嫌疑的交通工具 , 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 , 可以实施除虫、消毒;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 , 除装在密封容器内没有被污染外 ,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 不准卸下 , 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
第八十三条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制品的邮包 , 卫生检疫机关在查验时 , 为了判明是否被污染 , 可以抽样检验 , 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
第三节 黄 热 病
第八十四条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 。
第八十五条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 , 在入境时 , 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
对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 , 卫生检疫机关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 , 实施6日的留验 , 或者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
第八十六条航空器到达时载有黄热病病例 , 为染有黄热病 。
第八十七条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航空器 , 应当出示在疫区起飞前的灭蚊证书;如果在到达时不出示灭蚊证书 , 或者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出示的灭蚊证书不符合要求 , 并且在航空器上发现活蚊 , 为染有黄热病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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