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项目责任主体终止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4.对于已取得住宅用途土地产权证书,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经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房屋竣工验收通过(或由第三方提供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材料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5.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用途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6.未纳入房改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单位购房、单位集资建房或经批准的单位自建房、单位联建房,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代办主体和购房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
17.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建立工作专班,梳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确定项目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主体或代办主体以及购房人在具体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账销号 。各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日 。
相关经验推荐
- 蜜蜂度夏退蜂怎么处理 蜜蜂防“夏衰”有九招
- 空气炸锅大虾几分钟 空气炸锅大虾
- 如何处理鲅鱼内脏 如何处理鲅鱼
- 鞋子上好多碎发怎么清理 碎头发进鞋里怎么处理
- 买回来的新鲜海带怎么处理才能吃 新买的大片鲜海带要怎么处理
- 手机出现白色条纹怎么处理掉 手机出现白色条纹怎么处理
- 蚕农药中毒怎么快速解毒 养蚕农药中毒的处理
- 手机屏幕碎裂如何处理 如何解决手机屏幕破碎?
- 蝎子捉回来怎么处理 蝎子收捕方法
- 辽宁省考报名照片处理工具下载入口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