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 增强企业活力 , 促进就业稳定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 , 结合我省实际 , 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 其中用人单位0.7% , 职工个人0.3% 。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 , 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
三、各地要履行失业保险主体责任 , 加强基金运行分析 , 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 , 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 , 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 , 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 , 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 加强组织领导 , 精心组织实施;要搞好宣传 , 正确引导舆论 , 营造良好氛围;要优化业务流程 , 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请及时报告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保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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