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县教委统一管理,按照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并通过学籍系统严格管控,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 。
招生中的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
(二)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县教委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对于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
(三)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教委按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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