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对象是什么 福州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对象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 。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 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 , 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 , 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 , 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 , 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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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 , 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 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 , 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 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 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 等等 。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
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 。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 , 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 , 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 , 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 , 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 , 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 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 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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