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等信息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医疗保障局应当在《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完成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网上审批工作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区医疗保障局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6),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按规定做好存档 。
(五)资金发放
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医保中心根据区医疗保障局审批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发放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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