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温州龙湾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暂行 温州龙湾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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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和《温州市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住建发〔2020〕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职责分工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及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
二、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龙湾区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工人家庭 。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龙湾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龙湾区居民户籍 。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
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
2.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
3.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未婚;(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一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住房核定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或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未满一年<含>的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
3.征收的房屋 。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5年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算 。
(4)因房屋征收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临时周转房或一次性周转补助的 。
(5)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区税务局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算;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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