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2023年上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安宁市2023年上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一)户籍在安宁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
(二)在安宁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2023年毕业) 。
(三)安宁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非毕业年级)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只能按已获取的学历进行认定;
(四)驻安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五)持有安宁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
(六)持有安宁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安宁市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昆明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市申请人相同 。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及体检办法》(见附件1)要求,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合格 。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
(五)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
3.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
三、网上申报
(一)网报时间
上半年:2023年5月19日9:00至6月21日18:00(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
下半年:2023年9月11日9:00至9月28日18:00(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注:下半年仅限满足条件的社会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等事项届时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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