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加装电梯政策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 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 , 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 , 已投入使用、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 , 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友好协商、市场运作、合力推进”原则 。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
加装电梯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权属单位 , 负责管线及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
第五条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加装电梯工作 , 明确牵头部门 , 健全工作机制 , 落实工作职责 , 保障相关补助资金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内加装电梯底数排摸、动员指导、民意调解等工作 。加装电梯涉及业主所在工作单位 , 应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
第六条加装电梯所需资金 , 以业主自筹为主 。相关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等原则 , 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
业主加装电梯 , 符合条件的 , 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等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 ,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 , 增加电梯公共收益 , 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
第七条各地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计划 , 统筹组织实施 。
第八条加装电梯应在住宅小区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 , 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 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 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 尽量少占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 。
第九条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住宅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申请的 , 申请人为该单元或该幢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申请的 , 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 。公有、单位自管住宅加装电梯 , 其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可作为申请人 。
申请加装电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征求所在单元(幢、小区)全体业主意见 , 经本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 , 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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