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


承购人依据前款增购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等资料,向出售人提出书面申请 。对资料齐全、符合增购条件的,出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份额增购合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等税费由承购人承担 。
第十九条承购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之前,不得将住房直接上市交易 。承购人已经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有关限制 。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取得出售人的书面同意,抵押部分仅限于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份额部分 。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继续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转让限制时间从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计算 。发生上述抵押或转移行为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与出售人共同申请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
第二十条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不满5年,承购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其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回购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满5年,承购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先增购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 。
上述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时间和不动产份额,以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为准 。
第二十一条出售人在交付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和日常维修、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安全使用责任,由承购人全部承担 。出售人的不动产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原则上无偿让渡给承购人,不向承购人收取租金 。双方上述权利义务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加以明确 。
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因承购人责任致使房屋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购人应当承担修复和侵权责任 。因他人责任致使房屋损坏的,承购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
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
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经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军队人员等特殊群体定向供应共有产权住房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
本办法施行前已筹集但尚未出售的共有产权住房,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其他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
【烟台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