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院费用报销 。
二、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
城镇职工医保: 新乡市市民中心人民东路甲1号二楼79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3060239
城乡居民医保:
1、新乡市市民中心 人民东路甲1号二楼8、9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3765306
2、红旗区行政服务中心 人民路和首比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1楼7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2048050
3、卫滨区行政服务中心 解放北桥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2楼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2066351
4、牧野区政务服务大厅 荣校东路和新二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1楼16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3069658
5、凤泉区行政服务中心 绿茵河畔南门1楼医保综合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3918517
6、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新飞大道与五一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1楼3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3536355
7、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经六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2楼27号窗口 业务咨询电话0373-3675032
8、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服务大厅 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东西厅18号 业务咨询电话0373-7551298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
五、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二)医院收费票据 。
(三)住院费用总清单 。
(四)诊断证明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职工大额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办理材料按照本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涉及职工大额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不再另行提供办理材料 。急诊(精神病)提供急诊(精神病)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提供门诊病历代替诊断证明或处方 。诊断证明和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票据均可以,若提供纸质收费票据(财政票据是指收据联,税务票据是指发票联),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新乡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指南最新 新乡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指南】七、监督电话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0373-306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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