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023年3月15日发布)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 保障低收入及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一、保障对象
肇庆高新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肇庆高新区户籍退役军人和军烈属、五星志愿者(肇庆市)、区环卫工人、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群体等 。
肇庆高新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孤儿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肇庆高新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除外 , 新就业无房职工、肇庆高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除外)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含赠予、买卖、拍卖)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肇庆公租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肇庆市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我区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
1、肇庆高新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肇庆高新区户籍 , 并在肇庆高新区居住生活 。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
2、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期为一年 , 期满后如不符合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 需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非在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年 。
(2)申请人在肇庆高新区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
3、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肇庆高新区内工作 ,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 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 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社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
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肇庆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 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 , 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肇庆高新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在肇庆高新区就读的子女 。
4、肇庆高新区户籍退役军人、军烈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肇庆高新区退役军人或军烈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4356元/年(即3696.3元/月)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
5、“五星志愿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即i志愿系统)注册登记并归属于肇庆高新区志愿者联合会 , 具有一定志愿时长 , 信用良好的志愿者 。
(2)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到达1500小时并且通过团肇庆市委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 , 能提供《肇庆市五星志愿者资质证书》 。
(3)五星志愿者申请时需要向区党群工作部(区团工委)进行资格认定 , 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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