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区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复审续租或腾退相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进行资格复审、续租或腾退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 ,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准予续租 , 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 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规定 ,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 拒不腾退的承租人 , 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
二、关于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 并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层次划分阶梯租金 。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 , 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划定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 , 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
根据《关于明确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2〕14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和《泰安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细则》(泰退役军人发〔2021〕10号) , 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
1、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免除租金;
2、一类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之内免除租金 ,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 即按同小区的二类标准执行 。
3、二类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按建筑面积计费 , 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为:惠普家园西区1.5元/㎡·月;高铁新区A区1.8元/㎡·月;御驾新苑小区2元/㎡·月;岳秀福邸小区2.1元/㎡·月;润丰园小区2元/㎡·月 。
4、三类标准:除一类、二类标准以外的其他中低收入保障家庭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0% 。按建筑面积计费 , 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为:惠普家园西区2.5元/㎡·月;高铁新区A区3.6元/㎡·月;御驾新苑小区4元/㎡·月;岳秀福邸小区4.2元/㎡·月;润丰园小区4元/㎡·月 。
5、配套房租金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 按照对应住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 。免除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军人、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配套房租金 。
公租房租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 按规定应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同时 , 根据相关规定 ,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 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取消其保障资格 , 限期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 , 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占用期间的租金 。欠缴租金的承租人 , 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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