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迁到南京办理材料有哪些要求 外地户籍迁到南京办理材料有哪些( 四 )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
(九)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
(十一)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十二)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人均房屋面积不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属以上第八、九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
(二)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学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毕业后的1年内,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退伍证》和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5、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
(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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