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下商业街 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温州市地下商业街 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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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一、总则
(一)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标识系统等 。
(三)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
(四)市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决定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事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 。
(五)市住建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运行、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
(六)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 。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出资参与管廊建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负责管廊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
(七)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按以下原则投资建设:
1.随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根据市政道路建设体制出资建设;
2.单独立项建设的管廊项目,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策出资规则;
3.管廊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除农房外的房屋征收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
(八)鼓励支持管廊科研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动管廊智能化管理 。
二、规划和建设
(九)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市区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城市新区、重要产业园区、集中更新区等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可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片区级管廊专项规划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
(十)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预留增容空间和监控设施位置,并遵循下列布局原则要求:
1.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城市道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管廊;
2.城市建成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设置管廊;不具备设置干线管廊、支线管廊条件的,应当设置缆线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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