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生儿出生申报登记政策及规定时间 南京新生儿出生申报登记政策及规定

出生申报政策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南京新生儿出生申报登记政策及规定时间 南京新生儿出生申报登记政策及规定】政策外生育出生
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非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
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有母亲信息,申请随母亲落户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如申请随父亲落户,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
由子女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其直接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或社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社区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均在集体户、社区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除外)、社区户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户口从集体户、社区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
出生申报地为灭失的家庭户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社区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
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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