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区通办适用对象

【泰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区通办适用对象】泰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区通办适用对象:
市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预售)合同的房屋,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根据便利、自愿原则,选择市区任一受理地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一)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企业、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
(二)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 。
(三)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推荐使用《泰安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地址 http://fg.taian.gov.cn/col/col47749/index.html) 。
(四)委托代理证明 。法定代理提交监护人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提交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可提供该房屋的不动产产籍证明;出租房屋有共有产权人的,还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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