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4.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南京哪些人可以被收养过 南京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5.孤儿的监护人;
6.社会福利机构;
7.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法律责任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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