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 , 为切实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 增强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 , 由原来每户每月50元调整为150元 。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兴宁市城市户口并居住兴城的居民;
【梅州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实施办法】(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四)自有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被抚养关系 。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领取《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请住房保障审批表》 , 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不需要重新申请 。
(二)将填好的《兴宁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请住房保障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盖章确认 。
(三)凭盖好章的审批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报名申请 。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存折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四)经市住建局调查、核实、公示(在市住建局网站予以公示)、审核合格后 , 由住建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
(五)租赁补贴发放方式:按季度发放 。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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