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普兰店区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二 )


4.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贡献、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
4.2 总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税收达到30万元/亩且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 。
4.3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各类企业 。
5.其他规定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或在五年内迁离本区的,区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5.2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同类条款有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5.3 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或同时满足普兰店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或同时满足合同规定的同类奖励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
5.4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5.5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普政办发〔2019〕67号、〔2019〕68号、〔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政策且未到期限的项目继续按协议约定执行 。
5.6本办法由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