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 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 , 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 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 , 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原则上 ,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 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
三、关于缓缴处理
(一)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 符合以下条件的 , 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 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 , 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 , 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 , 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
(二)缓缴期限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 。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 , 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 , 3月申请缓缴后 , 应于8月底前缴纳 , 以此类推(参见下表) 。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 , 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 , 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

以上参保单位 , 其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 , 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 , 须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 , 经审核通过后 , 按规定缓缴 。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十类行业企业 , 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 , 根据自身情况 , 须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 , 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
(六)结束缓缴和补缴
1.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 , 可根据自身情况 , 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 , 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 。逾期不缴的 , 从缓缴期满之日起 ,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 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2.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 , 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 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 选择“月报补缴”模块 , 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 , 确认无误后提交 。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 , 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 。
3.使用银行缴费途径但暂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缴费确认信息的参保单位 , 以及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 , 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所属区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 , 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 , 但禁止现金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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