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户口迁入条件 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四 )


5. 落户地证明;
6.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3 年(36个月)的下列人员,可在县内城镇地区落户 。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
4.获得“最美文成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
5、被评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
6、被评为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
以上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以下材料,向县内城镇地区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可投靠县内城镇地区亲友或者落户县内城镇地区的社区集体户,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3.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凭获奖证书或或者批文;
(4)获得“最美文成人”荣誉称号的,凭县委宣传部或县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获奖证书;
(5)获得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凭县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6)获得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凭县妇联出具的认定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
(八) 僧尼要求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往所在寺院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迁移意见;
3.市级以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证明;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九)对促进本县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凭下列材料,向县内城镇地区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县红十字会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和证书;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
第十条 本县户口人员在县内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
第十一条 在县内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原因要求户口迁移,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办理;因住房搬迁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第十二条 县内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县内城镇家庭户口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可申报投靠迁入 。
第十三条 县内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内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县内同一社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 。
迁入地房屋已被拆除的,不予办理立户、挂靠迁入等登记(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出生登记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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