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乐清户口迁移流程

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及本市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 。国家、省、温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
第四条户口迁入乐清市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和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
第五条(一)在乐清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乐清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
(二)乐清市户口人员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
第六条在乐清市租赁公有房屋并已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等证明;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下同) 。
第七条市外户口人员租赁居住本市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温州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乐清户口迁移流程】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 。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
遵循“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立为一户”的原则,租赁期间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 。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
第八条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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