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残疾人专用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禁止情况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作辅助装置;
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
浙江温州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需交验机动车)需要进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办理,收费为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办理后证件将通过当场或快递送达,具体办理材料如下:【温州残疾人专用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禁止情况】

禁止性要求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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