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 二 )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但不减员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
本通知中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 。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确定 。“停工停业”是指本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体停工停业或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工停业状态 。
(五)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 。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 。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 。省级以下竞赛的每个赛项参赛人员不超过100人 。企业享受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 。职工参加同一竞赛,按最后竞赛层级给予企业竞赛补贴 。主办单位要在赛后将参赛职工名单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六)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
落实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由应急等部门负责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等证书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补贴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沈阳市应急局等五部门转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沈应急发【2020】28号)、《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充规定》(沈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七)新型学徒制培训
【沈阳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培训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20% 。其他相关事宜按《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9】78号)执行 。
(八)劳动预备制培训
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00元 。其他相关事宜按《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9】78号)执行 。
(九)职业技能鉴定
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师(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 。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 。个人申领鉴定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含代个人)申领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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