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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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
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
新招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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