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发生之日到申请之日期间,工伤职工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 。
5-6 级工伤职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增长机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到达退休年龄无就业补助金)
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
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
治病期间的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
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度为5733元) 。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资格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度为39251) 。
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月数:五级22,六级18,七级13,八级10,九级7,十级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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