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二 )


3.有专设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 每名见习指导人员同时指导的见习人员数不超过5人;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 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工作各项活动 。
第九条 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见习单位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拟申请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 考察用人单位的见习岗位、工作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 , 并形成实地考察报告 , 审核通过后 , 下达审批通知书 , 与其签订《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青年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5) , 即可开展见习工作 。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见习单位资质后 , 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 , 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 , 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 。
3.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认定合格之日起的3年 , 期满自动终止 。见习单位有效期满 , 可再次提出申请 。
第五章见习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 , 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 , 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 , 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 , 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
留用率按年计算 , 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 。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单位留用 。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留用率计算时 , 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 , 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 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
第十二条 见习补贴的申报及拨付
1.见习补贴申报 。我市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目录收纳并公布的单位 , 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 , 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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